我国新婚姻法的结婚年龄是男性不早于20岁。这是法定的最低结婚年龄,而不是最佳年龄。
专家们认为,最佳的结婚年龄男女双方应在于23—28岁之间。这是因为青年男女在18—20岁左右才开始进入成熟期,虽身体发育基本成熟,但尚有一部分人的生殖系统发育还处于未成熟阶段。更何况20岁左右是人生最宝贵的时光,这个对期求知欲强,精力影响学习,而且在处理感情问题上,也容易冲动与不稳定,造成不良后果。到了23岁以后,身体发育完全成熟,世界观、人生观基本形成,也具有一定的是非判断能力,这样不仅有利于建立美满幸福的家庭,更有利于家庭经济的积累和双方的身心健康。
那么,哪些人不适宜结婚呢?我国法律规定,凡是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宜结婚:1、直系血亲或三代旁血亲之间不能通婚;2、患麻风病未经治愈者;3、重度智力低下者;4、精神分裂症或躁狂抑郁性精神病患者;若男女双方均患过此症,虽已治愈也不得不结婚;5、传染病隔离期内不宜结婚;性病未治愈前不得结婚。生殖权利与计划生育的关系顾名思义生殖权利就是使人类可以延续下去的权利。在国际上最早把生殖权利列入基本人权的国际文稿是1968年国际人权会议上发表的《德墨 宣言》。其中提出:“父母有自由负责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时距的基本人权”。以后又在1969、1974、1975和1980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一系列关于社会、人口、妇女等各项宣言、计划及时性公约中均有以上基本内容。这一规定的全面含义是在自由的后面加上“负责”,也就是权利和责任的统一,主观愿望和社会要求的统一。所谓负责是指三个方面,首先是对自己负责,也就是说不应该由于生育面阻碍了自身的发展,其次是对生育的子女负责,作为父母不能仅限于把一个新生命送到世界上,还应当考虑孩子的健康成长受教育以及将来的发展。第三是对社会负责,要从社会的实际出发,包括社会的发展水平、环境、资源的条件等等。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任何自由都与一定的社会条件相联系和相制约的。我们已经清楚地看到,不少发展中国家存在着贫穷和人口过剩的问题,它们相互影响,互为因果,形成恶性循环,对负责的生殖行为缺乏自我认知的能力。
因此国家在发展经济,摆脱贫困的同时,实行计划生育,才能最有效地提高人的尊严和价值,促进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只有这样才能更全面地实现生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