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的通知

作者:    审核人:    文章来源: <a href='/ShowCopyFrom.asp?Cha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3-04-08

 

发布单位:盐城市医疗保险基金中心        生成日期:2012-07-02

盐人社〔2012〕40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南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负担,积极引导参保患者到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诊治,现对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政策进行如下调整:
    1、提高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年度最高限额。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发生的符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实施范围的住院以及大病门诊医疗费用,年度最高限额由原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补偿比例为90%。
    2、降低部分住院起付线标准。在全部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的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起付线由原300元降为200元;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内住院起付线由原首次400元、逐次降低100元但不低于200元,调整为每次200元。
    3、提高职工医疗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时间与统筹支付限额挂钩标准。参保人员连续参保时间满6个月不满1年的,由原规定报销医疗费用限额1万元提高到2万元;满1年不满2年的,由原规定限额2万元提高3.5万元。其余挂钩标准不变。
    4、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补偿办法。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按参保地住院统筹办法补偿调整为按70%补偿。
    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一二年七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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