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问答

作者:    审核人: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6-04-18
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我省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二、生育第二个子女还需要审批吗?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不需要审批。我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三、如何办理生育登记?

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受委托的村(居),免费办理生育登记。

四、哪些夫妻生育子女仍需要审批?

双方合计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并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具体包括三种情形: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如何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可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再生育要求,经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生育。受委托的村(居)也可以接受再生育申请材料。

六、收养的子女在适用生育政策时如何计算?

依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不影响夫妻按照政策规定生育。

七、流动人口如何办理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

居住在本省的流动人口,可以按照规定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可以选择适用本省的再生育规定,在本省办理有关手续;也可选择适用外省户籍一方所在地的再生育规定,在外省办理有关手续。夫妻双方均不是本省户籍的,不适用本省的再生育规定。

八、婚假、产假和男方护理假是怎么规定的?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以上规定的假期。

九、2016年1月1日以后,还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及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继续申请领取。

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十、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继续享受奖励扶助吗?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年老后按照规定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十一、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要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

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应当交还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交还的,证件失效,予以注销。自再生育子女出生之日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此前已享受的不用退还。

十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前的违法生育行为如何处理?

2015年12月31日之前的违法生育,已经依法处理的,不再改变;尚未处理或处理还不到位的,依法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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