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特殊情形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条件的通知

作者:    审核人:    文章来源: <a href='/ShowCopyFrom.asp?Cha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3-04-02

 

盐政发[2005]16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对我市特殊情形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条件规定如下:

    一、特殊情形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条件。

   (一)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的。

   (二)夫妻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经过批准的生育)经鉴定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三)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兄弟或者姐妹,且该兄弟或者姐妹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四)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两个姐姐或者妹妹,其中一个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五)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女方兄弟均为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严重影响婚配或无生育条件),夫妻共同赡养女方父母和兄弟的(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的一人)。

   (六)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女方无兄弟,男方虽没有到女方落户,但已共同承担起赡养女方父母的义务(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的一人)。

   (七)再婚夫妻原各生育过一个孩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双方均为丧偶的;

       2、一方丧偶,一方孩子由原配偶抚养的;

       3、双方原各生育的一个孩子均由原配偶抚养的;

       4、一方原生育的一个孩子由原配偶抚养,一方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   (一)、(二)、(七)项或第二十三条第(三)、(四)、(六)项和第二款规定条件的。

    二、符合特殊情形规定的,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同样适用《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关于五年过渡期的规定。

    三、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为符合特殊情形规定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审批机关。

    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规定和办理程序应在县、乡两级办公场所予以公示。符合特殊情形规定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办理程序和审批对象中女方的年龄参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五、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按规定做好符合特殊情形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工作后,应按执法规范要求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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