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工学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    审核人:    文章来源: <a href='/ShowCopyFrom.asp?Cha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3-04-02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盐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盐城市亭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我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与领导

(一)校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分管校领导任主任,全面负责我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校工会:在校党政和校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教育和督查、服务等工作。

(三)基层组织:各党总支、分工会为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基层单位。各单位、各部门党政一把手为本单位、本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分会工会主席、女工委员负责本分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具体工作。

第二条    岗位责任制

(一)校计划生育委员会

1、积极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政策,组织制订本校计划生育工作办法,全面领导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党委校行政汇报并积极加以解决。

2、定期主持召开校计划生育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3、校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代表学校与本校各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4、贯彻落实与驻地人民政府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并接受驻地人民政府对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评。

(二)校工会

1、负责我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组织工作,积极宣传落实学校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部署和规章制度。传达落实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下达的指示和各项任务。及时向上级汇报工作,做好计生各类档案的归档工作,接受所属辖区计生工作的检查考评。

2、组织开展学校计划生育工作宣传教育活动。定期召开各分会女工委员例会,传达上级精神,布置任务,组织学习培训等。做好女教职工“健康检查”组织工作。督促检查各分会计生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了解育龄教职工的生育动态,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督查处理。

3、负责督促本校已婚育龄女教职工知情选择并落实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为教职工开具相关的晚婚休假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明;产假、晚育奖励休假证明,男教工的生育护理休假证明,独生子女证证明等。

4、负责与孕期女教职工签订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承诺书。负责学校生育女教职工住院医药费、意外怀孕做人流手术医药费报销的审核工作。承办本校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兑现工作、生育女职工的慰问工作。

(三)各党总支

1、负责做好本党总支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学校有关计划生育的工作部署和各项规章制度并对本党总支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直接责任。

2督促检查本党总支计生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掌握本党总支育龄教职工的生育动态,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学校并积极解决。

3领导分会主席和女工委员,积极宣传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党总支女职工的思想工作,准确、及时地填写计划生育登记卡、季度报表。及时掌握本分会女教工的动态,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对本部门实行长效措施的女同志要进行家访,每半年发放一次避孕药具,并进行指导回访。

第三条    具体管理规定

(一)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

各党总支、各部门党政一把手要高度重视计生工作,签订并认真落实《盐城工学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中,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要把宣传教育工作放在首位,广泛宣传计划生育的意义,使计划生育成为全体教职工的自觉行动。

(二)大力提倡晚婚

根据《盐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办法》规定,本校教职工凡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后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为晚婚。可享受晚婚假13天(含法定婚假3天),一方达到一方享受,双方达到,双方享受。学校对享受晚婚奖励假的教职工,休假期间不降低其基本工资,不解除劳动合同。

(三)鼓励教职工晚育

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根据《盐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办法》规定,我校晚育女教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三个月假(剖腹产三个半月假)外,增加计划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对晚育的男方给予护理假十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原国家教委人“教人[1992]8号”文件精神,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四)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有关事项

1、凡男女双方均为初婚、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女方所在单位负责办理,申请者须带齐婴儿出生证,生育服务证、户口卡、结婚证、身份证等证件,本校教职工到校计生办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3、申请表须加盖男女双方单位及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公章后方能生效。

4、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申请人应将申请表分别交给双方单位计生办,以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五)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办法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盐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办法如下:

1、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十四周岁止,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2如夫妇双方均为在校职工,由夫妇双方所在部门统计各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50/年。

3、如在校职工为单亲家庭或配偶为失业下岗人员家庭,由学校再补助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50/年。

4、再婚后子女累计数在两个以上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发独生子女费。

5、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因婚育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例》规定的领证条件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婚育状况发生之月起无效。

6、教职工头胎初育的子女如系双胞或多胞胎,则仅能有一个子女享受独生子女费。

7、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增发5%退休金。

(六)关于生育第二胎的具体事项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特殊情形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条件的通知》(盐政发[2005]162号),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到双方单位开具介绍信,经校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签字,校工会盖章后由校工会计生办上报亭湖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经亭湖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如一方非工学院教职工,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的。

2、只有一个子女,经驻地计生主管部门指定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严重影响婚配的。

3、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4、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5、一方系离婚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6、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7、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8、再婚夫妻原各生育过一个孩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双方均为丧偶的;

   2)一方丧偶,一方孩子由原配偶抚养的;

   3)双方原各生育的一个孩子均由原配偶抚养的;

   4)一方原生育的一个孩子由原配偶抚养,一方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七)项或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条件的。

9、从边疆调入本校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在调入前已经由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到校工会计生办、街道计生办、亭湖区计生委办理相关手续。

10、凡持有二胎指标的,如当年未孕,不必重新办理指标,计划内二胎指标长期有效。若出现离婚、丧偶情况,该指标即时作废。

(七)有关计划生育费用的报销

根据盐城工学院的最新政策办理。

(八)对非编人员的管理

学院各部门招收临时工,必须及时造册,报送校工会,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并宣传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各有关部门要与所招临时工签订计划生育合同,防止发生超生现象,一旦发现有违背计划生育规定者,立即辞退。

第四条  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违法生育行为

(一)对违法生育者的处理

在思想教育的前提下,对教育无效、坚持无计划生育第二胎者,学校给予如下处理: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扶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盐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办法》、《盐城市亭湖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施办法》之规定,一律依法征收其社会抚养费。

2、 退还已领取的各项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开除公职。

4、对违法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对部门发生职工违法生育情况的处理

部门职工发生违法生育的,坚决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制”。部门年终考核不得定为优秀,取消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评先、受奖、晋级、晋职的资格。对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实行领导责任追究,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奖励

     年终通过所在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验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获所在辖区政府年度表彰,学校向职工发放本年度计划生育工作奖励金。

第六条   其他

本办法由工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盐城工学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盐工[199714号)同时废止。

 

 

 

 

(注:《盐城工学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第3次行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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